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39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吳碧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20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約定於96年11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100年3月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信貸債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23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碧川│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年息9.99%│││61020││100年3月5日│││││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碧川│自民國100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1020││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