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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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 陳威州 相對人 郭永忠郭葉錦雀 之繼承人
郭文惠 即郭葉錦雀之繼承人 郭小雯 即郭葉錦雀之繼承人 郭曉君 即郭葉錦雀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郭葉錦雀為擔保其與相對人郭曉君對聲請人所負債務
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3年5月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郭葉錦雀、相對人郭曉君於103年5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2
00,000元,並共同簽發發票日為103年5月9日,票面金額1,200,000元,未載到期日之無記名本票1紙交聲請人收執。詎聲請人於103年5月15日向郭葉錦雀、相對人郭曉君提示前述本票後未獲付款。又郭葉錦雀已於103年5月20日死亡,相對人均為其繼承人,雖尚未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惟皆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郭葉錦雀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附表所示不動產既為郭葉錦雀之遺產,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聲請人為此以郭葉錦雀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郭文惠、郭小雯、郭曉君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相對人郭永忠則於收受該通知後具狀陳稱:借款時郭葉錦雀為植物人,並未自聲請人處取得金錢等語。惟查,郭葉錦雀雖已於102年11月1日經本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323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相對人郭曉君為其監護人;然系爭抵押權設定前,業經本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421號裁定許可相對人郭曉君代理郭葉錦雀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在案,而系爭抵押權之設定,亦確由相對人郭曉君代理為之,是郭葉錦雀於系爭抵押權設定時雖處於無法辨識意思之狀態,系爭抵押權之設定仍屬有效。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人既登記為郭葉錦雀及相對人郭曉君,聲請人自得以郭葉錦雀或相對人郭曉君負有債務仍未清償為由,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郭葉錦雀及相對人郭曉君於簽發本票借款後是否確有受領金錢,事涉實體事項,需經訴訟程序始可認定,非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3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491│建│83.00│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3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21│臺南市關廟區│臺南市關│2層樓房│41│53│12│10│平│加強│7.│平│全部│││0│東勢里東昌街│廟區四甲│加強磚造│.6│.9│.3│7.│方│磚造│38│方│││││20號│段491地││1│1│0│82│公│││公││││││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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