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35號聲請人 黃建信 相對人 施鴻璋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7日以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607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相對人嗣依該裁定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862號執行完畢在案,業據本院職權調取本院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次查,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蘇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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