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投簡字第37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原為夫妻關係,兩造於民國97年1月
15日離婚,並協議坐落南投縣○○鎮○○路229之12號6樓之
房屋歸原告所有,惟自97年1月15日起至103年1月15日止每
月新台幣(下同)10,000元之房屋貸款應由被告負擔,詎被
告僅給付部分款項,截至98年9月15日止,尚欠170,000元未
給付,屢經催討亦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之協議,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被告則以:兩造間確有
上開協議,惟兩造子女均由被告扶養,且因原告至被告工作
場所擾亂,導致被告失業,現無力負擔系爭房貸等語置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主張與被告原為夫妻關係,兩造於97年1月15日離婚,
並協議坐落南投縣○○鎮○○路229之12號6樓之房屋歸原告
所有,惟自97年1月15日起至103年1月15日止每月10,000元
之房屋貸款應由被告負擔,然被告僅給付部分款項,截至98
年9月15日止,尚欠170,000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離婚
協議書、臺灣土地銀行南投分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其目前失
業,無力負擔該款項云云,然被告有無償債能力,僅原告之
債權能否受滿足耳,尚不得執為拒絕清償之正當事由。從而
,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8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
1,77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