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2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曾怡仁 債務人 吳金照
郭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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