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4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吉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吉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二、受刑人湯吉村前於民國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如附表編號1所示);同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3次施用第一級毒品、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0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4月、8月、4月、8月(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雖經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下簡稱為中高分院)以10
1年度上訴字第192號判決駁回上訴;同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投刑簡字第1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附表編號8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正本3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共3紙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