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401號聲請人 李淑真
李筱旋 李森 和上列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 吳石秀葉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存證信函、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四十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吳石秀葉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其繼承人依前揭條文所定應為配偶及第一順序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由其配偶 吳茂石 及子女 吳豐畑吳金章吳秋蘭吳喜麗吳金龍吳秋菊 共同繼承,惟其配偶吳茂石及長男吳豐畑(絕嗣)均已死亡、吳秋蘭被收養,該三人均無繼承權;另吳金章雖亦已死亡,惟吳金章尚有子女 吳炎聰吳明展吳明昭 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吳金章之三男吳明已死亡,無繼承權)。因吳炎聰、吳明展、吳喜麗、吳金龍、吳秋菊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一○一年度司繼字第四○六號及四一○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准予備查通知二件、臺中市大肚區戶政事務所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中市肚戶字第一○一○○○三一七二號函及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桃德 戶字第一○一○○○七五三九號函暨檢附之戶籍謄本各一件附卷可稽。是被繼承人之遺產依法應由被繼承人之代位繼承人吳明昭繼承,本件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乃第一順序親等遠者之繼承人,依法尚未取得繼承人地位,是其所為拋棄繼承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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