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137號債權人 周庭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聯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中聯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歷次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以釋明其與遠雄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關聯性。
㈡請詳述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狀內檢附之支票影本,其
中三紙支票發票人為遠雄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並非中聯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㈢提出票號TCB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