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135號債權人 孫煜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立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 孫維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㈡請提出債權人為孫維唯一繼承人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