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9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東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東和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貳月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劉東和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11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而本件業已審結,且被告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自102年12月5日起執行經依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之另案(執行期滿日為103年3月26日),有該署102年12月4日102年執強字第2374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綜此,被告原羈押原因自已消滅,爰依前述規定,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即102年12月5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