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24號聲請人 林美如 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建樺 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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