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立達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續字第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邵立達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邵立達之父邵 陳林 (業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身故)自106年9月21日間起,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 榮總 醫院)住院接受治療,由該院腎臟科醫師 陳進陽 擔任主治醫師,並自同年10月1日起,經 邵陳林 子女同意放置氣管內管進行治療,陳進陽及榮總醫院加護病房主治醫師 吳承學 並建議進行氣切造口手術,然邵陳林子女於同年月17日表示拒絕氣切,並希望拔除邵陳林氣管內管, 嗣同 年月23日,陳進陽仍未替邵陳林拔除氣管內管,陳進陽以外之多名醫師為避免家屬產生誤會,亦於該日向邵陳林子女說明、解釋目前未予拔管之原因,邵立達明知醫師認拔管可能危及病患生命或健康,不得擅自聽從病患子女之命令拔管,復未合理查證邵陳林是否確實通過自主呼吸測試,竟因拔管之要求未獲同意,即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自106年10月24日起至30日止,接續在榮總醫院對面人行道上懸掛載有「主治陳進陽草菅人命」、「插管插到死」等文字之布條,復承同一犯意,自106年10月25日起至31日止,接續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住處內,透過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在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之個人頁面及「爆料公社」社團內,張貼「醫生(教授)有人性,就不會隱瞞告訴,家屬自主呼吸曾經通過的事情,而繼續讓病人插著管,做無謂的檢查,只為了讓原先的錯誤判斷合理化,在醫生的眼中,生命有時完全不值錢吧」、「揭露這醫生謀害人命的過程」、「少了人性的醫生,或許比畜生還畜生吧!」、「一個醫生如果少了人性,比畜生都不如」等文字,並均附加載有「主治陳進陽草菅人命」、「插管插到死」等文字之照片(張貼時間、張貼處及全文詳見附表所載),足以貶損陳進陽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陳進陽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案據以認定被告邵立達犯罪之供述證據,有關被告本身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3頁),公訴人亦未就證據能力部分表示爭執,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懸掛載有前揭文字之布條及張貼附表所示文字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告訴人陳進陽是我父親的主治醫師,插管前我父親就沒有醒來,甚至在床上抽慉,我問告訴人「父親在家裡好像沒有這麼嚴重,可能是感染問題造成,你要不要問感染科醫師」,但告訴人當場罵「感染我就懂,抗生素我開就可以」,後來家屬同意插管,父親住進加護病房後,加護病房主治醫師即感染科醫師說應該是腦膜炎,並以治療腦膜炎方式醫治,2、3天後我父親就清醒了,當時我們就要求要換主治醫師,因為父親在告訴人的治療下,反而情況更加嚴重,但告訴人說制度關係所以不能換,除非去找退輔會高官或是他們院長,又說他也不想醫我父親,我覺得告訴人不太瞭解我父親的狀況,每次都是抽血、驗尿,不太負責,在加護病房時,護理師說我父親呼吸測試每次都有通過,所以父親當時應該已經可以自主呼吸,且可跟我回應很多事,但告訴人突然又找我哥哥及姐姐建議我父親應該氣切,並專業恐嚇如果直接拔管,可能會壓迫到氣管,連送回家的一口氣都沒有。我說父親明明就已經回復,為何要做氣切,哥哥、姐姐與我意見不同,我認為可以拔管,不會有生命危險,因為當時我父親狀況都還OK很穩定,爭執了7、
8天,最後哥哥跟我意見相同,但姐姐仍然不同意,所以我們於106年10月17日投票決定不要氣切、決定拔管,並出具切結書,當時院方人員有將近10人在場,告訴人就當場說你們寫切結書也沒有用,並跟我說「你這麼行你告訴我什麼時候拔管,跟著你做就好」,後來告訴人把父親轉到6樓感染科一般病房,當時隔壁是肺炎病患,連續咳了2天,我反應之後才移到腎臟科樓層,但後來都沒有拔管,告訴人一直用其他理由,例如說要會診耳鼻喉科、說我父親脖子比較腫、要輸血補充體力,大概是說他有在治療,後來有一段時間告訴人又出差,要等告訴人回來決定,告訴人使盡任何理由不拔管,讓父親從頭到尾就插在那裡,且都沒跟我說呼吸測試通過的事,是後來某次開會時, 郭周斌 醫師跟感染科陳醫師(不知全名)對話,講到我父親之前有通過自主呼吸檢測,使我確信告訴人對家屬隱瞞此事。我覺得告訴人這樣拖下去,對我父親只有更不好,才去拉布條及在臉書寫文章,我父親從頭到尾都是感染的問題,跟腎臟科沒有太直接關係,但告訴人好像把我父親當白老鼠,沒做細菌培養就一直丟抗生素,我將告訴人行為種種反應出來,最後醫院才決定要幫我父親拔管,拔管後沒幾天,榮總醫院才同意由感染科醫師陳醫師(不知全名)接手,拔管後父親腎不好,最後1個禮拜洗腎2次,後來就因為感染往生了。我所提及「草菅人命」、「插管插到死」,就是指家屬已經簽切結書,卻遲遲未拔管,我覺得很奇怪,一般醫生把人救活應該會開心,怎麼會有醫生把人救活之後,卻又想把人弄到死?可能是告訴人覺得面子掛不住,想要放棄治療,醫生本來就有義務告訴病人情形,不告知情況下,想要怎樣就要我們配合,拔管插管都有黃金時間,特別對於老人家,要告知我們情況,再讓我們決定,我貼的布條就是告訴人一連串行為,導致我忍不住,我沒有違背事實,也沒有誹謗及公然侮辱的意思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之父邵陳林自106年9月21日間起,至址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之榮總醫院住院接受治療,由該院腎臟科醫師即告訴人擔任主治醫師,並自同年10月1日起,經邵陳林子女同意放置氣管內管治療及轉入加護病房(病房床號ICUA-10),嗣同年月16日邵陳林轉出加護病房至一般病房(病房床號A062-16),後又於同年月26日更換病房(更換後病房床號A112-34),隨後於同年月31日拔除氣管內管,並於同年11月8日死亡,上開邵陳林住院治療情形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9-31頁),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2月18日北總內字第1069913787號函所附邵陳林病歷資料、摘要說明在卷可查(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4689號卷【下稱他卷】第48-51頁,病歷資料另以他卷卷皮裝訂),又自106年10月24日起至30日止,被告在榮總醫院對面人行道上懸掛載有「主治陳進陽草菅人命」、「插管插到死」等文字之布條,復自106年10月25日起至31日止,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住處內,透過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在臉書之被告個人頁面及「爆料公社」社團,張貼「醫生(教授)有人性,就不會隱瞞告訴,家屬自主呼吸曾經通過的事情,而繼續讓病人插著管,做無謂的檢查,只為了讓原先的錯誤判斷合理化,在醫生的眼中,生命有時完全不值錢吧」、「揭露這醫生謀害人命的過程」、「少了人性的醫生,或許比畜生還畜生吧!」、「一個醫生如果少了人性,比畜生都不如」等文字,並附加載有「主治陳進陽草菅人命」、「插管插到死」等文字之照片(張貼時間、張貼處及全文詳見附表所載)等情,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9-34頁),並有被告懸掛布條之蒐證照片13張、臉書翻拍畫面13張在卷可查(見他卷第8-27頁),前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刑法第310條所稱誹謗及同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其客體
均以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為必要,且該2罪之區別,在於前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後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查被告前開懸掛之布條載有「主治陳進陽」文字,而於臉書撰寫文章時,並附加載有「主治陳進陽」等文字之照片,其為文所指對象應可特定為告訴人,而布條上所載「草菅人命」、「插管插到死」等詞,及於臉書上所撰「醫生(教授)有人性,就不會隱瞞告訴,家屬自主呼吸曾經通過的事情,而繼續讓病人插著管,做無謂的檢查,只為了讓原先的錯誤判斷合理化,在醫生的眼中,生命有時完全不值錢吧」、「揭露這醫生謀害人命的過程」等文,均屬對於具體事實有所指摘,而於臉書上所寫「或許比畜生還畜生吧」、「比畜生都不如」之文字,則屬抽象之謾罵,本案自應就前揭文字是否構成誹謗及公然侮辱分述如下:
1.誹謗部分:⑴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參照),是刑法第310條第3項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惟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言論所憑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再按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應由2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例僅就末期病人不施行維生醫療之要件有所規定,就病人身體已漸康復,而可除去醫療設備之情形並未規範,參以現行法制並未將醫師之醫療行為排除於刑法業務過失傷害及致死罪之外,倘有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復構成醫師懲戒事由,醫師法第25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是病人已漸康復是否無須施行維生醫療設備,應依醫療常規判斷此舉是否可合理預期不損及病人生命或健康為斷。又按醫師應關懷病人,以維護病人的健康利益為優先考量,不允許任何對病人不利的情事干預醫師之專業判斷,醫學倫理規範第7條規定甚明,是醫師為上開不施以維生醫療之決策,自應本於自身專業判斷,不應病人家屬要求而受拘束。
⑵被告前揭懸掛或張貼如「草菅人命」、「謀害人命」等文字
,均係指摘告訴人視人命如草芥、欠缺醫德,而懸掛或張貼「插管插到死」、「繼續讓病人插著管,做無謂的檢查,只為了讓原先的錯誤判斷合理化」等文字,則係指摘告訴人為掩飾醫療疏失而執意對邵陳林使用氣管內管,均係對於告訴人從事醫療工作之負面陳述,而足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就此被告於本院供稱:所懸掛或張貼之文字,係因家屬已簽署切結書,但榮總醫院卻遲未拔管云云(見本院卷第32頁),茲就病歷所載邵陳林插管後至拔管前之治療情形,節錄如下:
①.106年10月2日:病人於下午3時意識改變,呼吸型態不佳,動脈二氧化碳累積。病患家屬原簽署拒心肺復甦術同意書,與病人兒子確認後維持不插管不電擊不壓胸,希望留一口氣回家。於下午6時瀕死呼吸,詢問病患女兒(按:指邵陳林之女 邵立萍 )表示與兄弟(按:指被告及邵陳林之子【即被告之兄】 邵立祥 )討論後決定插管。已向病患女兒解釋病人可能無法拔管,屆時需要氣切,病人女兒表示屆時會再討論是否安寧拔管(見本院卷第106-107頁病程紀錄)。
②106年10月5日:
班內案女及案子表示對目前病況有疑慮(意識與剛入院前不同),及想詢問是否可更換本科主治醫師,班內醫師已向案子及案女病解.....10/4頸CT發現氣管中軟組織存,懷疑病人呼吸衰竭與此相關,若未來拔除氣管內管可能有失敗的高風險,目前預先會診喉科及繼續呼吸訓練,但未來失敗須考量是否氣切或走安寧舒適為主(見本院卷第114頁病程護理紀錄)。
③106年10月8日:
被告簽署拒絕氣切治療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24頁拒絕氣切治療證明書)。
④106年10月11日:
詢問問題病患可點頭搖頭來表示,但四肢仍無力,今早本科主治醫師(按:即告訴人)及重症加護病房主治醫師吳承學與家屬會談,表示拔管之後再度respiratoryfailure(按:呼吸衰竭)的風險非常高,建議氣切,未來照顧比較容易(見本院卷第115頁病程護理紀錄、122頁病程紀錄)。
⑤106年10月13日:
案女(按:指 卲立萍 )與案二兒子(按:指被告)前來探視,於床旁因是否氣切起爭執....下午2時告訴人與案子女、輔導員會談,會談內容:氣切、帶管轉出利弊,結果:
考慮氣切中,續追蹤(見本院卷第116頁病程護理紀錄)。
⑥106年10月16日:
邵陳林轉出加護病房(見本院卷第117頁病程護理紀錄)。
⑦106年10月17日:
A.下午4時30分至5時召開家族會議(出席人員:被告、邵立祥、邵立萍、告訴人、榮總醫院內科部住院總醫師郭周斌、輔導員 呂有勝 、副護理長 蘇貞云 ),具體結論或目標為:經由告訴人之病情說明與解說之後,女兒尊重哥哥與弟弟之意見,哥哥提出增加病人之營養後,再請醫師團隊評估可除移氣管內管之時機,告知主要決策者經家屬同意後,則拔除氣管內管之處置,必要時可採非侵襲性呼吸器治療。如果病人再次發生呼吸衰竭而面臨需要再次插管時,家屬一致決定不再放置氣管內管,也拒絕行氣切造口手術,後續照護以安寧緩和醫療為主。過程中,被告、邵立祥透露仍希望有奇蹟出現,仍希望能成功拔管(見本院卷第110-111頁會議紀錄、第118頁病程護理紀錄)。
B.被告、邵立祥、邵立萍於同日出具切結書,記載:邵陳林因呼吸衰竭於106年10月1日置入氣管內管。因不明原因呼吸道狹窄腫脹,腦部病變影響呼吸控制能力,咳痰能力不佳,呼吸肌肉虛弱,老化及多重共病症等原因,拔管後近期再次呼吸衰竭機率極高,經加護病房主治吳承學醫師及腎臟科主治陳進陽醫師評估後,建議做氣切造口,以利後續照顧。今家屬拒絕接受氣切造口,若拔管後再次呼吸衰竭,或爾後發生任何變故,概與貴院暨診治醫師無涉(被告、邵立祥均於其上簽名,邵立萍則簽名後附載「同意醫生建議但家屬多數決予以尊重!哥、弟有共識即同意」,見本院卷第108頁病歷紀錄所附切結書)。
⑧106年10月23日:
A.上午11時0分至40分召開家族會議(出席人員:被告、感染科主治醫師 陳夙容 、郭周斌、住院醫師 吳建樺 、蘇貞云、呂有勝)跟被告解釋意識改變,目前整體狀況會影響到拔管成功率、解釋依抽血報告和整體評估感染有受到控制並停止抗生素、跟家屬解釋感染部分不會影響到拔管成功率,拔管後可能因排痰不順有肺炎的可能性(見本院卷第112頁會議紀錄)。
B.晚間6時30分召開家族會議(出席人員:邵立萍、郭周斌)予以解釋,目前仍於拔管評估階段(呼吸拔管指數須重新測量,會診胸腔科及耳鼻喉科)。胸腔科:呼吸練習及指數側定、評估是否適合拔管。耳鼻喉科:重新評估上呼吸狹窄情形。經解釋拔管前會診此2科之原因後,女兒表了解,因拔管失敗之風險極高,家屬希望拔管後再度呼吸衰竭須再度插管時不再插管,告知家屬會會診安寧團隊協助拔管之流程(見本院卷第109頁會議紀錄)。
C.晚間8時30分召開家庭會議(出席人員:邵立祥、郭周斌)大兒子表了解目前醫療團隊之作為及考量,拔管之適當時機尊重醫師專業,並會再找時間與小兒子(按:指被告)勸說及討論。也同時解說拔管前會診胸腔科及耳鼻喉科之原因與安寧團隊會協助拔管之流程,大兒子表了解並同意(見本院卷第109頁會議紀錄)。
D.家屬對於此次會議後沒有拔管表示不解及氣憤,主訴從10/1
7就做拔管準備,為什麼今天不能拔管,代理主治醫師、總醫師及住院醫師向家屬解釋,並協助聯絡胸腔內科、喉科及安寧緩和共照醫師對於非八大癌末病人,如何可依循法律程序協助病人拔管,但家屬仍表示不平憤怒,一直說當初開會說就要拔管,為什麼又要經過別科醫師評估再決定,仍積極向家屬說明中(見本院卷第119頁病程護理紀錄)。
⑨106年10月24日:(被告於同日起開始懸掛布條)
胸腔科 陳燕溫 醫師會診後建議:1.檢查RSI並再次嘗試SBT(按:spontaneousbreathingtrial,即自主呼吸測試),如果兩者都通過,請考慮拔管。2.由於臨床條件,拔管失敗的風險很高(見本院卷第48-49、74頁榮總醫院109年3月12日北總內字第1090001069號函及所附會診紀錄、第120頁病程護理紀錄)。
⑩被告自106年10月25日起在臉書張貼附表所示文字。
⑪106年10月26日:
下午4時45分至55分召開家族會議(出席人員:邵立祥、主治醫師 歐朔銘 、總醫師郭周斌、進修醫師吳建樺、蘇貞云、輔導員 許錦汶 )代理主治歐朔銘醫師解釋目前病人之病況(感染方面、呼吸方面)。邵立祥提問病人自昨晚開始較有反應,外傭說有時手還會提起來,最快下星期初可能可拔管是嗎?歐朔銘醫師回答:預計下星期初並會遵造(按:應為照之錯字)胸腔科建議,情況適合則予以拔管(見本院卷第11
3頁會議紀錄)。⑫106年10月31日:
今協助移除Endo(按:指氣管內管),班內觀察小兒子情緒反應較為激動,但移除Endo時家屬情緒皆平穩(見本院卷第121頁)。
⑶上開病歷內容,可知於106年10月1日後,被告即以邵陳林
病情每況愈下為由,對告訴人醫療處置表達質疑,復要求更換主治醫師,並於同年月8日就告訴人所為氣切之建議,明確表示反對,嗣於同年月11日,告訴人及吳承學醫師再次向邵陳林家屬表示拔管風險極高、建議氣切以利後續照顧,後於同年月13日,被告因反對醫師所為氣切之建議,而與贊成醫師建議之其姐邵立萍產生爭執,隨後於同年月17日,醫師郭周斌、告訴人連同其餘榮總醫院人員,與邵陳林家屬召開家族會議,因被告之兄邵立祥贊同被告之想法,因而以多數決決定不予氣切,家屬並再度表達拔管之想法,若拔管後再次呼吸衰竭,亦拒絕再度拔管,然至同年月23日,包含告訴人在內之榮總醫院人員,仍未替邵陳林拔除氣管內管,被告因先前已表明希望拔管,卻未獲榮總醫院人員採納,因而感到不解及氣憤,榮總醫院感染科醫師陳夙容、內科部住院總醫師郭周斌及住院醫師吳建樺因而於該日,向被告、邵立祥及邵立萍分別說明、解釋目前仍處拔管評估階段,因邵陳林意識改變,將影響到拔管成功率,且拔管後可能因排痰不順有肺炎之可能,復說明拔管須依循法律程序,然告訴人仍表示不平、憤怒,嗣同年月24日,胸腔科醫師陳燕溫進行會診,仍認此時拔管風險甚高,惟自該日起被告已因多次拔管之要求未獲採納,而為前述在榮總醫院外懸掛布條之行為,上情已堪認定。是自106年10月11日起至24日止,榮總醫院內除告訴人外,另經吳承學、郭周斌、陳夙容、吳建樺及陳燕溫等醫師,依其等醫學上之智識及經驗,判斷邵陳林當時情形並不適宜拔除氣管內管,則告訴人身為邵陳林之主治醫師,依據自己醫學專業判斷,並參考多位前來會診醫師之建議,因而未就被告或其他家屬拔管之要求全予照辦,實合於醫療常規及前揭醫學倫理規範第7條之規範,且前述多位醫師為避免告訴人或其他家屬誤解,並於106年10月23日向邵陳林子女說明、解釋目前未予拔管之理由,縱然被告對於告訴人之醫療處置有諸多不滿,然經告訴人以外之多位醫師出面說明、解釋後,當已知悉告訴人之所以未替邵陳林拔除氣管內管,確有其醫療上之理由,雖一般民眾對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等規定未必瞭解,然對於醫師不得因子女之要求,即置病患生命或健康於不顧乙節,應有相當之認知,被告自承具高中畢業之學歷(見本院卷第100頁),並非毫無知識之人,對此自難推諉不知,然竟因拔管之要求未獲同意,即懸掛布條及張貼前述文字,顯難認被告有何證據資料證明其有理由確信所為言論為真實,更難認被告無誹謗之犯意。
⑷再被告自106年10月25日起所張貼「醫生(教授)有人性,
就不會隱瞞告訴,家屬自主呼吸曾經通過的事情」之文字,係指控告訴人蓄意隱瞞家屬病患之狀況,而使家屬無充分資訊進行決定,亦係指摘告訴人欠缺醫德及人性,而足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然經本院向榮總醫院函詢邵陳林是否通過自主呼吸測試乙節,經該院以109年3月12日北總內字第1090001069號函函覆稱「病患邵○林先生因呼吸衰竭於106年10月1日接受氣管內管插管合併侵襲性呼吸器治療。在本院加護病室中自106年10月3日起至106年10月15日接受自主呼吸測試(spontaneousbreathingtrial,SBT)失敗,且因意識不清、咳痰能力不足,呼吸肌肉萎縮虛弱,老化及多重共病症,合併頸部電腦斷層顯示咽喉軟組織腫脹與上呼吸道阻塞無法執行氣管內管移除。直到106年10月31日通過自吸測試才移除氣管內管」,而該函所附該院胸腔科陳燕溫醫師於106年10月24日之會診紀錄,確載「Impression:⒈Resp.failurewithETT+MV,SBT:failure(按:即自主呼吸測試失敗)」、「Plan:⒈Pleasecheck
RSIandtrySBTagain,ifbotharepassed,considerextubation.⒉Itisahighriskoffailuretodoextubationduetohisclinicalconditonnow(按:即目前拔管風險極高)」,有該函及所附會診紀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8-49、74頁),足徵邵陳林於106年10月24日確未通過自主呼吸測試,與被告所稱自主呼吸均通過一情不符,更遑論所稱隱瞞家屬自主呼吸通過之事,雖被告辯稱:在加護病房時護理師跟我說我父親呼吸測試每次都有通過,某次開會時郭周斌醫師跟感染科陳醫師(不知全名)講我父親之前有通過自主呼吸檢測,我更確信告訴人對家屬隱瞞此事云云,然被告所稱會議,被告於本院稱係邵陳林身故即106年11月8日前10日之最後一次會議(見本院卷第31頁),然被告早於106年10月25日,即在臉書上張貼前述文字,則被告所辯係前述會議上郭周斌或陳姓醫師告知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再所辯係加護病房護理師告知云云,除無法提供該護理師姓名供本院調查外,縱然加護病房護理師曾為某些陳述,致被告產生邵陳林呼吸測試通過之誤解,然呼吸器之使用結果均係以數值或符號顯示結果,有邵陳林住院期間使用呼吸器紀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4-72頁),是否「通過自主呼吸測試」仍應由醫師再就前述數值或符號進行研判,而依被告所述情節,其並未詢問醫師,僅向護理師詢問後,即認定自主呼吸通過,進而在臉書上張貼前述文字,顯係於重大輕率下所為,亦難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更徵被告就此部分,亦有誹謗之犯意。
⑸按刑法誹謗罪所稱意圖散布於眾,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
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之意圖而言。被告懸掛布條之地點係榮總醫院對面,該處人車往來甚多,又被告臉書之個人頁面當時有數百名好友,被告在其上張貼文字,好友均可閱覽,另臉書社團「爆料公社」於案發時,成員多達幾十萬人等節,業經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94-95頁),且被告在臉書張貼之文字又稱「歡迎轉發分享感謝」,有臉書列印資料在卷可考(見他卷第16頁),是被告欲使布條所載文字及臉書張貼之文字散布於眾之意圖甚明。
⑹或謂被告懸掛或張貼上開文字,係出於對院方醫療處置之誤
解,醫師與病患家屬間就相關資訊本存在高度落差,被告對於醫師處置之說明,可能無法全然理解,既然家屬要求拔管卻遲未如願,則被告所稱「插管插到死」並非全然虛構云云,然本案多名醫師於忙碌之際,仍多次抽空與包含被告在內之邵陳林子女召開家族會議,並一再說明、解釋尚未拔管之原因,希冀家屬能夠體諒醫師之難處,已盡力避免誤會及糾紛之發生;而以被告之年齡及智識,經多位告訴人以外之醫師說明,縱仍對告訴人醫療處置或態度有所不滿,然當可知悉未替邵陳林拔管,實非無醫學上之理由;被告明知自身不具醫療專業知識,僅憑在旁肉眼觀察即認邵陳林適合拔管,置前開多名醫生之說明、解釋於不顧,而在有眾多民眾往來之榮總醫院對面懸掛前揭布條,致前來求診之民眾誤認告訴人醫術不佳、欠缺醫德,甚至有草菅人命情形,告訴人為求自身清譽提出訴訟,倘可因前開理由認被告不具誹謗犯意或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實,則對於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名譽之保護顯屬不周,是本院認被告前開行為,仍應構成刑法誹謗罪。
⑺至被告辯稱離開加護病房後,告訴人將邵陳林轉到6樓感染
科一般病房,當時隔壁是肺炎病患,連續咳了2天,亦係其懸掛或張貼上述文字之理由云云(見本院卷第33頁),然被告於臉書上張貼文字提及邵陳林治療之經過(詳見附表編號
5),就邵陳林遭移至6樓感染科一事卻隻字未提,難認此部分亦為被告懸掛布條或張貼文字之主要理由,被告前開辯解並非可採,併此說明。
2.公然侮辱部分:⑴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詈罵、嘲笑輕
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而「或許比畜生還畜生」、「比畜生都不如」實係指他人與禽獸相比尚且不如,顯具輕蔑、嘲諷之意涵,前開文字實足以減損告訴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之評價,且被告係因拔管之要求未獲告訴人同意,進而於臉書張貼前開文字,亦足認該文字並非慣用口頭禪,顯係基於侮辱之犯意辱罵告訴人,已堪認定。
⑵又按刑法第311條係關於事實之「意見表達」或「評論」,
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而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者,係以言語、舉動或其他方式,對人為抽象的、籠統性侮弄辱罵而言,至同法第310條稱「誹謗」者,則係以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二者應有所分別。是以刑法第311條針對誹謗行為,雖定有不罰事由,然於公然侮辱行為,並無適用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16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是被告自不得執刑法第311條各款事由而恣意辱罵他人。
⑶再按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
聞之狀態,而被告個人臉書當時有數百名好友,被告在其上張貼之文字,其好友均可閱覽,另臉書社團「爆料公社」於案發時,成員多達幾十萬人等節,業經說明如前,均屬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是被告此部分所為已構成公然侮辱罪無訛。
㈢至於被告聲請傳喚106年10月17日家族會議在場之所有人,
用以證明告訴人當時曾對家屬調侃羞辱,又聲請傳喚榮總醫院政風室「林主任」(不知全名),證明「林主任」曾私下向被告表示榮總醫院做的不對云云(見本院卷第34頁),然告訴人是否曾對家屬調侃羞辱,及「林主任」私下是否曾有前述發言,均與本案爭點無關,是上開聲請核與待證事實無重關係,均無調查之必要。綜上所述,被告所為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行,均堪認定,其所辯不足採信,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條第1項及同法第
310條第2項均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因上開法條於72年6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均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
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原起訴事實雖未敘及附表編號5部分之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接續犯之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審究。被告所為之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犯行,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均屬接續犯。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在榮總醫院對面人行道上,懸掛前開布條,復在
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臉書網站張貼前述文字,致他人誤認告訴人醫術不佳、欠缺醫德,甚至有草菅人命情形,復辱罵告訴人「比畜生還畜生」、「比畜生都不如」,均嚴重損及告訴人名譽,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難認犯後態度良好,然考量被告於106年9月23日即收受邵陳林病危通知(見本院卷第126頁),見邵陳林多日臥病在床並插管治療,為人子女對至親可能逝去感到恐慌,對不熟稔之插管、氣切等醫療方式感到陌生,又對事關父親生命或健康之醫療決策備感壓力,因而未理性思考、處理對於醫師之質疑,而為本案犯行,本院對於被告當時面對之處境及心情並非難以體會,且被告未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82-84頁),素行尚可,暨斟酌被告於本院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無子女、現與姐姐同住,以駕駛計程車及畫畫為業(見本院卷第100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於自106年10月24日起至30日止,在榮總醫院對面人行道上所懸掛之布條另有「制度殺人拖到死」等文字,認此部分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云云,就此部分被告辯稱「制度殺人拖到死」係指不能更換主治醫師等語(見他卷第80頁),而被告於106年10月初即多次要求更換主治醫師,業如前述病歷所載,是被告稱多次要求更換主治醫師未果等節,並非無據,而所稱「制度殺人」,通常係對制度缺失提出批判,指摘之對象為制度本身,與告訴人無涉,再者「制度殺人拖到死」之詞雖有偏激之虞,然未逾批評與公益相關事務一般人所得容忍之程度,屬以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規定,亦屬不罰,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構成犯罪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間,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啟旭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編│張貼日期│張貼文字內容│張貼處││號││││├─┼────┼────────────────────────────┼────┤│1│106年10│第四天(沉默抗議中)再次謝謝身邊朋友的關心、分享、鼓勵,│臉書被告│││月25日│堅持做對的事,問我,你父親不是還在醫院嗎?是的,有時候不│個人頁面││││知道真相,或許會比較釋懷吧。感謝員警的體諒,雖然他們內心│││││真的很不想開,還是我拜託他開的,因為第一天裝備不足布條貼│││││車上,車停紅線,對我抗議的自由,基本上別造成其他人的困擾│││││,既然停了,就有被開的準備,謝謝!插管第四週,醫生(教授│││││)有人性,就不會隱瞞告訴,家屬自主呼吸曾經通過的事情,而│││││繼續讓病人插著管,做無謂的檢查,只為了讓原先的錯誤判斷合│││││理化,在醫生的眼中,生命有時完全不值錢吧,因為那是別人的│││││,再次肯定謝謝其他醫生及護理人員為父親所做的一切一切,繼│││││續沉默抗議中(再次感謝身邊朋友們的分享,不信真理喚不回,│││││也希望別再有下一位同樣的受害者)││├─┼────┼────────────────────────────┼────┤│2│106年10│我知道這是件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不會有結果的事,謝謝這三天來│臉書被告│││月26日│許多不認識的阿姨、伯伯的鼓勵,頭上的這帽子也是一位路過幾│個人頁面││││回的阿姨送的,要我勇敢、加油,再次謝謝朋友的新聞稿,三、│││││四家來.電詢問、一家採訪,雖然沒播出,再次謝謝妳。很多人│││││問我,老爸不是還在上面插管,是!為什麼我會在街上抗議,不│││││對等的平台,永遠叫尊重專業,就算這位主治擺明了玩你親人,│││││我沒瞎,不抗議,我會一輩子不安穩,榮總……您好大,我好怕│││││,不信真理喚不回,做人盡全力就好,無憾_,第三天,插管第│││││四週,有人性,就不會隱瞞告訴,家屬自主呼吸曾經通過的事情│││││,而繼續讓病人插著管,做無謂的檢查,只為了讓原先的錯誤判│││││斷合理化,在醫生的眼中,生命有時完全不值錢吧,因為那是別│││││人的,哈哈大笑,沉默抗議中(歡迎轉發分享感謝,內容如有不│││││實,本人願意承擔所有法律行為,再次感謝各位)││├─┼────┼────────────────────────────┼────┤│3│106年10│第四天(沉默抗議中)在北榮,再次謝謝身邊朋友的關心、分享│臉書被告│││月27日│、鼓勵,堅持做對的事,問我,你父親不是還在醫院嗎?是的,│個人頁面││││有時候不知道真相,或許會比較釋懷吧。感謝員警的體諒,雖然│││││他們內心真的很不想開,還是我拜託他開的,因為第一天裝備不│││││足布條貼車上,車停紅線,對我抗議的自由,基本上別造成其他│││││人的困擾,既然停了,就有被開的準備,謝謝!插管第四週,醫│││││生(教授)有人性,就不會隱瞞告訴,家屬自主呼吸曾經通過的│││││事情,而繼續讓病人插著管,做無謂的檢查,只為了讓原先的錯│││││誤判斷合理化,在醫生的眼中,生命有時完全不值錢吧,因為那│││││是別人的,再次肯定謝謝其他醫生及護理人員為父親所做的一切│││││一切,繼續沉默抗議中(再次感謝身邊朋友們的分享,不信真理│││││喚不回,也希望別再有下一位同樣的受害者)││├─┼────┼────────────────────────────┼────┤│4│106年10│我沒有政治目的,只想幫插著的父親發聲,揭露這醫生謀害人命│臉書被告│││月28日│的過程,我非常坦然面對任何的結果,但沒人說出來,這樣的悲│個人頁面││││劇會不停的在白色巨塔內上演,我常常告訴身邊的朋友,大家都│、社團爆││││想社會更美、更好,但如果自己能都沒勇氣去做,我們有什麼資│料公社││││格要求別人、要求這個社會,這些日子,感受深深感受到,狗命│││││比人命是重要的,因為后台夠硬,媒體也發不出聲,也是,少了│││││人性的醫生,或許比畜生還畜生吧!……很多人問我,老爸不是│││││還在上面插管,是!為什麼我會在街上抗議,不對等的平台,永│││││遠叫尊重專業,就算這位主治擺明了玩你親人,我沒瞎,不抗議│││││,我會一輩子不安穩,榮總……您好大,我好怕,不信真理喚不│││││回,做人盡全力就好,無憾_,歡迎轉發分享感謝,內容如有不│││││實,本人願意承擔所有法律行為,再次感謝各位)第五天(沉默│││││抗議中)再次謝謝身邊朋友的關心、分享、鼓勵,堅持做對的事│││││,有時候不知道真相,或許會比較釋懷吧。感謝員警的體諒,雖│││││然他們內心真的很不想開,!插管第四週,醫生(教授)有人性│││││,就不會隱瞞告訴,家屬自主呼吸曾經通過的事情,而繼續讓病│││││人插著管,做無謂的檢查,只為了讓原先的錯誤判斷合理化,在│││││醫生的眼中,生命有時完全不值錢吧,因為那是別人的,再次肯│││││定謝謝其他醫生及護理人員為父親所做的一切一切,繼續沉默抗│││││議中(再次感謝身邊朋友們的分享,不信真理喚不回,也希望別│││││再有下一位同樣的受害者)││├─┼────┼────────────────────────────┼────┤│5│106年10│大概4週多前我老爸因意識不清,鈣、鉀指數過高住院,進去後│臉書社團│││月28日│,做了脊髓抽檢,手腳抽抖,甚至插管前幾天痰越來越多阻到呼│爆料公社││││吸這位主治都告訴我們老爸年紀大了,指數沒有異常,甚至把老│││││人精神科去控制老爸晚上過動安寧,我們停用的藥都陸續給他用│││││,直到最後不想讓他走的不明白,決定插管,進了加護,或許之│││││後加護主治覺得之前的脊髓檢查有異常,所以又做了第二次,發│││││現他疑似腦膜炎,也用了抗生素,結果意識回復,甚至都通過拔│││││管的呼吸檢測,確不告知,之後跟醫院反應要換主治,說我老爸│││││是鉀……指數過高住進來的制度上不合,離開了加護,開了幾次│││││會我們表達往例老爸只要感染控制,自主呼吸都沒問題,醫生也│││││同意,本來我們想讓醫生決定拔管時間,他們最後說讓我們決定│││││,今早感染醫生,也會談了,基本上她也同意我主張,會中沒人│││││反對,結果出來後我再問腎臟科的安排何時,他又說要等主治評│││││估,一個有機會復原的人,拖著插管己經4週了,到最後習慣了│││││插管送氧,在任由他們去氣切或等管子感染,家人的訴求開了幾│││││次會夠清楚了,因為不認同主治,預防性先切孔,就完全不告訴│││││家屬,通過自主呼吸測驗的事,一個醫生如果少了人性,比畜生│││││都不如││├─┼────┼────────────────────────────┼────┤│6│106年10│再次感謝這過程一路陪伴、幫忙、鼓勵的好朋友、路人、及榮總│臉書被告│││月29日│的醫護人員,一位大哥在過程中來電的經驗分享,真的很受用,│個人頁面││││問我要坐到何時,車子不跑了,畫畫暫時也不畫了,是,先把當│││││下最重要的事處理好,錢有很多東西是買不回來的,應該到老爸│││││的事有個結果吧,我沒有政治目的,只想幫插著的父親發聲,揭│││││露這醫生謀害人命的過程,我非常坦然面對任何的結果,但沒人│││││說出來,這樣的悲劇會不停的在白色巨塔內上演,我常常告訴身│││││邊的朋友,大家都想社會更美、更好,但如果自己能都沒勇氣去│││││做,我們有什麼資格要求別人、要求這個社會,這些日子,感受│││││深深感受到,狗命比人命是重要的,因為后台夠硬,媒體也發不│││││出聲,也是,少了人性的醫生,或許比畜生還畜生吧!……很多│││││人問我,老爸不是還在上面插管,是!為什麼我會在街上抗議,│││││不對等的平台,永遠叫尊重專業,就算這位主治擺明了玩你親人│││││,我沒瞎,不抗議,我會一輩子不安穩,榮總……您好大,我好│││││怕,不信真理喚不回,做人盡全力就好,無憾_,歡迎轉發分享│││││感謝,內容如有不實,本人願意承擔所有法律行為,再次感謝各│││││位)第六天(沉默抗議中)再次謝謝身邊朋友的關心、分享、鼓│││││勵,堅持做對的事,有時候不知道真相,或許會比較釋懷吧。感│││││謝員警的體諒,雖然他們內心真的很不想開,!插管第四週,醫│││││生(教授)有人性,就不會隱瞞告訴,家屬自主呼吸曾經通過的│││││事情,而繼續讓病人插著管,做無謂的檢查,只為了讓原先的錯│││││誤判斷合理化,在醫生的眼中,生命有時完全不值錢吧,因為那│││││是別人的,再次肯定謝謝其他醫生及護理人員為父親所做的一切│││││一切,繼續沉默抗議中(再次感謝身邊朋友們的分享,不信真理│││││喚不回,也希望別再有下一位同樣的受害者)││├─┼────┼────────────────────────────┼────┤│7│106年10│再次感謝這過程一路陪伴、幫忙、鼓勵的好朋友、路人、及榮總│臉書被告│││月30日│的醫護人員,一位大哥在過程中來電的經驗分享,真的很受用,│個人頁面││││問我要坐到何時,車子不跑了,畫畫暫時也不畫了,是,先把當│││││下最重要的事處理好,錢有很多東西是買不回來的,應該到老爸│││││的事有個結果吧,我沒有政治目的,只想幫插著的父親發聲,揭│││││露這醫生謀害人命的過程,我非常坦然面對任何的結果,但沒人│││││說出來,這樣的悲劇會不停的在白色巨塔內上演,我常常告訴身│││││邊的朋友,大家都想社會更美、更好,但如果自己能都沒勇氣去│││││做,我們有什麼資格要求別人、要求這個社會,這些日子,感受│││││深深感受到,狗命比人命是重要的,因為后台夠硬,媒體也發不│││││出聲,也是,少了人性的醫生,或許比畜生還畜生吧!……很多│││││人問我,老爸不是還在上面插管,是!為什麼我會在街上抗議,│││││不對等的平台,永遠叫尊重專業,就算這位主治擺明了玩你親人│││││,我沒瞎,不抗議,我會一輩子不安穩,榮總……您好大,我好│││││怕,不信真理喚不回,做人盡全力就好,無憾_,歡迎轉發分享│││││感謝,內容如有不實,本人願意承擔所有法律行為,再次感謝各│││││位)第七天(沉默抗議中)再次謝謝身邊朋友的關心、分享、鼓│││││勵,堅持做對的事,有時候不知道真相,或許會比較釋懷吧。感│││││謝員警的體諒,雖然他們內心真的很不想開,!插管第五週,醫│││││生(教授)有人性,就不會隱瞞告訴,家屬自主呼吸曾經通過的│││││事情,而繼續讓病人插著管,做無謂的檢查,只為了讓原先的錯│││││誤判斷合理化,在醫生的眼中,生命有時完全不值錢吧,因為那│││││是別人的,再次肯定謝謝其他醫生及護理人員為父親所做的一切│││││一切,繼續沉默抗議中(再次感謝身邊朋友們的分享,不信真理│││││喚不回,也希望別再有下一位同樣的受害者)││├─┼────┼────────────────────────────┼────┤│8│106年10│在台北市榮民總醫院,我還等………………等主治醫師一個誠心│臉書被告│││月31日│的道歉,等和老爸的約定,要帶他回家,任何的安排都是最好的│個人頁面││││,凡事盡全力而為、無憾,懷念老爸嘮叨、半夜叫我起床吃龍蝦│││││、螃蟹的日子,老蟑螂加油,至少再次確定的是,這一天多來他│││││呼吸的狀況是穩定的,被插管了五週,切結書也簽了,是我們的│││││問題嗎?再次感謝身邊的兄弟、朋友、路人甲乙及榮總其他醫護│││││人員對我及老爸的鼓勵和付出,第九天(沉默抗議中)、我一直│││││記得幾個月前老爸和神經修復科主任的對話,老爸告訴主任他想│││││開刀,神經外科的醫生,都說他年紀大了光麻醉就有一半機率無│││││法醒來,只要您肯開刀,就算我醒不來也會謝謝你,這位主任,│││││告訴老爸,伯伯年紀不是問題,至少您要先把身體養好,才有開│││││刀的條件,到時候我們再談(醫者仁心),所以他很認真每週都│││││來復健,雖然我們知道成效有限,將心比心的一番話,和各位分│││││享,一位大哥在過程中來電的經驗分享,真的很受用,問我要坐│││││到何時,車子不跑了,畫畫暫時也不畫了,是,先把當下最重要│││││的事處理好,錢有很多東西是買不回來的,應該到老爸的事有個│││││結果吧,我沒有政治目的,只想幫插著的父親發聲,揭露這醫生│││││謀害人命的過程,我非常坦然面對任何的結果,但沒人說出來,│││││這樣的悲劇會不停的在白色巨塔內上演,我常常告訴身邊的朋友│││││,大家都想社會更美、更好,但如果自己能都沒勇氣去做,我們│││││有什麼資格要求別人、要求這個社會,這些日子,感受深深感受│││││到,狗命比人命是重要的,因為后台夠硬,媒體也發不出聲,也│││││是,少了人性的醫生,或許比畜生還畜生吧!……很多人問我,│││││老爸不是還在上面插管,是!為什麼我會在街上抗議,不對等的│││││平台,永遠叫尊重專業,就算這位主治擺明了玩你親人,我沒瞎│││││,不抗議,我會一輩子不安穩,榮總……您好大,我好怕,不信│││││真理喚不回,做人盡全力就好,無憾_,歡迎轉發分享感謝,內│││││容如有不實,本人願意承擔所有法律行為,再次感謝各位)第八│││││天(沉默抗議中)再次謝謝身邊朋友的關心、分享、鼓勵,堅持│││││做對的事,有時候不知道真相,或許會比較釋懷吧。感謝員警的│││││體諒,雖然他們內心真的很不想開,!插管插了五週,醫生(教│││││授)有人性,就不會隱瞞告訴,家屬自主呼吸曾經通過的事情,│││││而繼續讓病人插著管,做無謂的檢查,只為了讓原先的錯誤判斷│││││合理化,在醫生的眼中,生命有時完全不值錢吧,因為那是別人│││││的,再次肯定謝謝其他醫生及護理人員為父親所做的一切一切,│││││繼續沉默抗議中(再次感謝身邊朋友們的分享,不信真理喚不回│││││,也希望別再有下一位同樣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