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16號上訴人 郭金明 被上訴人 林瑋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民國113年3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南簡字第10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淑儀
法官李杭倫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