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債權人 樂瑋 創意設計工作室法定代理人 湯智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鄒傳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樂瑋創意設計工作室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利息請求究為「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
「及自民國100年12月21日」起算?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龔紀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