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28號聲請人即被告 羅偉任 選任辯護人 鍾明達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100年度訴字第83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偉任因背部罹患長年疼痛之宿疾,經
X光檢查得知係脊椎尾骨產生裂痕及變形,造成生活上極大痛苦與不便,服用看守所內開立之藥物後並無效用,非保外就醫顯難治癒,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停止羈押之事由;又本件被告均已到案陳述,而被告家中尚有幼兒待哺,被告乃經濟之來源,實無繼續隔離被告與家庭、工作之原因及必要;又本案起訴係依據被害人指訴,然其指訴前後說詞反覆不一,難以盡信,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羅偉任因涉嫌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尚有其他共犯、證人尚待詰問,被告復部分翻異前詞,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100年9月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再經訊問後,裁定自
100年12月2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共犯 黃凱威 、 吳振雄 尚未到案接受詰問,被告與共犯黃凱威、陳志遠就犯罪事實之陳述亦有出入,檢察官及被告之辯護人並均請求傳喚證人黃凱威,本件事實猶待釐清,有事實足認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前項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仍屬存在。又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全戶戶籍資料,被告亦尚有已成年之兄二人,有該戶籍資料可證,顯見被告之母、子尚非無人可予扶養。復按羈押之被告,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定有明文。聲請意旨固稱:被告因脊椎尾骨產生裂痕及變形,有保外就醫之必要云云,惟經本院函詢,查知被告經醫師檢查結果為「患陳舊性尾脊骨外傷,目前病況穩定,行動正常」,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
100年12月28日桃所衛字第1009902561號函附卷可參,是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之事由,此外亦查無有何同條第1款、第2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從而,本件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屬存在,無法以具保使之消滅,故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