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7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