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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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231號債權人蒲陽和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江水 債務人 蔡妤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浦陽和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蒲陽和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