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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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家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76號上訴人陳妍心(原名陳素珍)訴訟代理人顏萬文律師被上訴人黃耀祥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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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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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