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漢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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