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黃瑪玲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周素秋~B法官鄭彩鳳~B法官黃瑪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