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967號債權人 林志雄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婷即耀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退票日前之利息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提出支票之退票日為民國105年5月5日,其超過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