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74號原告 陳家福 被告 鄭瑞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0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葉培靚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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