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42號原告 林日進 被告 黃子軒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韋仁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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