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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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00號聲請人 葉昭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亭妤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81C-28F00025股票18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81C-28S00580股票16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81C-00000000股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