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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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珊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珊妤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李宜穎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