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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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2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洪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莉莉於民國94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分0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26日止累計225,788元正未給付,(其中67,369元為本金,158,41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1210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莉莉│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7369││7月27日││算之違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