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被告乙○○
甲○○丙○○○戊○○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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