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369號

原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文星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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