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584號債務人 鄧美英 上列債務人即異議人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務人即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應於異議狀底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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