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88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約翰鄭百靜 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23、24號法律問題審查意見參照)。準此,本件原告所提訴訟,既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自應以被告胡約翰與鄭百靜就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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