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53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153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6月18日與原告簽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被告得以原告核發之現金卡為工具
,於新臺幣(下同)500,000元額度之範圍內向原告借用現
金,且開設相對帳戶循環使用,借款利率係依年利率18.25%
固定計算,按日計息,並於每動用1筆借款時,繳納100元之
貸款手續費;而還款方式係自借款之翌日起以35日為還款週
期,每期至少應繳納約定之最低還款金額,如未依約於繳款
期限前繳款、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被
告同意延滯期間依週年利率20%按日給付遲延利息。詎被告
應於96年7月26日繳款而未依約給付,尚欠本金149,797元及
自96年6月21日起至96年7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
利息計2,621元及貸款手續費100元,為此本於兩造所簽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本金、利
息、手續費及以上開方式計算之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求
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查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記錄查詢表、利息餘額查詢表
各1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欠款、利息、貸
款手續費,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經核
為1,66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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