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5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華園飯店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95,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