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家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50號、106年度簡字第38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2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
106年度簡字第648號、106年度簡字第45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已於106年4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9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259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2月2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1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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