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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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重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17號上訴人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蔡素惠 律師
林正雄 律師甲○○律師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2月1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饒鴻鵬法官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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