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贓物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七月間某日犯贓物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七六三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