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882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林芝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參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年息)││├──┼─────┼───────┼────┼──────────┤│001│59,356元│96年2月12日至│18.25%│自96年2月12日起至96││││104年8月31日止││年8月10日,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96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5計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15%│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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