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正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君暉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項中關於原審命上訴人為金錢給付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至同項聲明中關於原審命上訴人刪除貼文及發布道歉聲明部分,核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綜上所述,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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