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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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孫振擎具保人孫芷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芷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孫芷嵐因被告孫振擎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被告所犯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9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12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開案件確定後,聲請人傳喚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22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逾期即依法沒入保證金100元,前揭傳票於109年9月3日送達於被告住所,有送達證書可參。聲請人另以10
9年9月1日函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保人即被告於109年9月22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逾期即依法沒入保證金100萬元,上開通知於109年9月7日寄存於具保人住所,並於同年月17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㈡詎被告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收受送達後亦未偕同被告到
案,聲請人依法拘提被告,仍拘提無著,被告亦無在監在押情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報告書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存卷可證。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尚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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