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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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381號抗告人即原告 張妙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銘寬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年4月23日107年度審訴字第381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