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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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輝陽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曾輝陽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明文件,即買受人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額為新臺幣209,000元之統一發票影本壹紙,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與債務人曾輝陽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8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09,000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詎聲請人於105年1月2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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