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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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張文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萬6,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