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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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允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彥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叁仟零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