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120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田皓文
被告 蘇善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100元,並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