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136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7,578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