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136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7,578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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