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原告 陳子荺 法定代理人 陳宏達
徐娟美 被告 陳大千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五年度交簡字第一七四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雪玉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儒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