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智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智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章竹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90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78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789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791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792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7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794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79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鄭章竹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王令冠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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