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高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高富因犯偽造文書等拾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陳高富因犯偽造文書等10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至10號部分,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又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另附表編號3至9所示7罪,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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