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啟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啟明因竊盜等貳拾壹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翁啟明因竊盜等21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李淑惠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