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85號原告 王泰然 被告葉𡦓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上之鐵絲網、芒果、茄苳樹等地上物除去(占用面積約為751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260元(計算式:751㎡×公告土地現值260元/㎡=195,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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