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1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95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家銓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6年12月29日、107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